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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08:57:00 选择字号:   阅读:   来 源:

龙财字[2011]137号

 

 

关于印发《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连山、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和完善账户审批备案制度。经研究,制定了《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南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和完善账户审批备案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整顿规范财政专户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8号),为进一步完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银行账户审批

1、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二份)及《龙南县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三: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开户或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龙南县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三)签审意见。

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的用途、使用范围、开户或变更银行账户的依据或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县编办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批准机构成立文件或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的非税收入的文件;征收的非税收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的依据;

(3)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国债项目的批准项目文件;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2、基层预算单位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应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县财政局签审《龙南县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三)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立或变更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连同银行开户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备案。

二、银行账户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事项的,填写《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连同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备案。

(1)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4)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

(5)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

(6)其他变更事项。

三、办理银行账户报批和备案流程

(一)报批手续

1、预算单位到县财政局领取《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附件一)表格;

2、将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有关文件依据复印件盖章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办理报批手续。

(二)备案手续

1、预算单位到县财政局领取《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表格,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办理备案手续。

2、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同时提供代理银行提供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以及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有关的文件依据。

四、其他说明

1、预算单位因搬迁地址需变更银行账户的,应按银行账户开立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专用账户的开立必须要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

3、该办法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附件一)

2、《龙南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

3、《龙南县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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